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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-109年符合晉升初段人員名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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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-109年符合晉升初段人員名冊已公告於本會網頁下載專區,歡迎下載(0226更新名冊)
提醒:
本會段級審查辦法已於109年12月22日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下:

第一條 柔道段級分為九段(由初段至九段);級數分為五級(由五級至一級)經由審查晉升。

第二條 柔道級數之晉升由各市、縣柔道協(委員)會、柔道館、訓練站、學校柔道社團及軍、警訓練單位自行辦理。

第三條 初段、貳段之審查由中華民國柔道總會(以下簡稱本會)授權各直轄市、縣柔道協(委員)會辦理。審查通過之人員須通過升段格式測驗,辦理測驗時需派任格式委員到場進行審查考試工作,經格式測驗合格後,報請本會統一頒發證書。

第四條 台灣省柔道協會、各直轄市體育總會柔道協(委員)會及大專柔道委員會等單位,由本會授權審查初、貳段。

第五條 本會每年彙整前一年間所辦理全國性賽會成績,將符合晉升初段標準者,於本會網站公告並函知各單位辦理晉段事宜;達晉段標準業經列冊公告者,視同晉升初段。未依規定辦理晉段者,不得參加所有賽會之競賽(含上段組、段外組及一般組)。

第六條 參段至陸段之審查,由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分別以各級組召集人定期辦理。

第七條 段級審查委員會對升段資格之審查,出席委員須達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,倘有委員一人提出異議時,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之,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則通過升段。

第八條 被推薦晉段人員需經省、直轄市、縣協(委員)會審查通過或由二位理、監事保(推)薦始得轉送本會辦理授證事宜。

第九條 未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其他協會初、貳段人員得提出段級證書由本會予以審查後授証。另晉升參段以上者,由省、直轄市、縣初審後轉送本會「全國段級審查委員會」審查暨辦理升段相關事宜。

第十條 升段資格(詳如段級審查表)如下:

一、晉升初段者需年滿14足歲。
二、年滿20歲晉升初段者須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
三、未滿20歲晉升初段者(非本會會員)可依審查辦法辦理升段事宜。

※請符合晉升初段人員逕向所在縣市柔委會申請格式測驗,或參加本會預定辦理之全國柔道格式測驗(日期與地點另行公告)
※109年全國中正盃柔道錦標賽成績將與110年全國柔道錦標賽併行審查及公告。
※110全國柔道錦標賽成績與110年全國中正盃柔道錦標賽預定於111年1月併行審查及公告。
※當次賽會獲得前三名且連獲四勝者,皆直接達到晉升初段標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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