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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本會所屬之國家級裁判應聘相關賽會裁判規定


依本會103年1月10日發文字號:華柔字第103000004號函

受文者:本會所屬國家級裁判
副本:本會理、監事

主旨:台端為本會所屬之國家級裁判,應擔任符合自己層級之賽會裁判,自即日起請勿私自接受非本會或本會所屬單位舉辦之柔 道賽會裁判職務,敬請 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本會第11屆第1次理監事會決議辦理。

二、本會第11屆第1次理監事會已於102年12月8日假大朝大酒店舉行完畢;因本會培育出之ABC級裁判經常被其他單位聘任

為甲、乙、丙級之賽會裁判,將自己的層級降低了,理監事會決議如下:

(一) 本會所屬之A(國家)級裁判不得私自應聘擔任非本會或本會所屬單位舉辦之柔道賽裁判;如有違背送請紀律委員會議處。

(二) 站在推展柔道運動立場,其他單位如有需本會支援裁判應

函請本會支援,不得指名聘任之裁判,應由本會裁判委員會依層級遴派之。


為落實本決議:凡接受其他單位聘請之裁判/審判委員,務必於賽事開始前一週請聘請你的單位來函告知本會,另以個人名義寄函本會備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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